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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7名教师公告(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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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和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宁波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甬教人[2008]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师资队伍实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1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办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

二、招聘计划

具体招聘岗位、人数和专业要求,详见附件1。

三、招聘条件、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爱教育事业,立志从事教育工作。服从分配,愿意为宁海教育事业作贡献。

2.身心健康,符合从事教育工作需要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3.具备从事教师工作的专业技能、组织协调管理和口头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4.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即1987年6月18日以后出生;

5.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及技能要求。

6.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范围和对象

1.报考初中、小学、幼教学段所有学科岗位的对象是:

(1)宁海县户籍(户籍以报名当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的202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师范类应届毕业生,专业与招聘学科相符。

(2)宁海县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并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其专业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报考岗位相应教师资格证书;2.专业相符。

2.报考幼教学段学科岗位的对象是:

(1)宁海县户籍的202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2)宁海县户籍的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并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的。

凡因违法违纪受过各种处分,或有相关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报考;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已签订劳动合同的,须取得原单位同意后才能报考。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

1.现场报名时间:2023年6月19日-6月20日两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2:30至5:00。

2.现场报名地点:宁海县桃源初级中学(宁海县时代大道118号)。每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岗位。

3.现场报名时须提供材料:

(1)《2023年宁海县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附件2)一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研究生、本科阶段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2023年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国(境)外留学归国(境)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仍未毕业的须提供国(境)外学校学籍证明。

(4)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查询到的本人《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打印件一份。

(6)报考要求“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考生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师范类毕业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师范类专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8)在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考生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材料按照以上顺序装订。

4.报考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及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现场报名时,招聘单位将根据提供的材料,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招聘条件的审核通过,确定为考试对象;审核未通过的,向考生说明理由。证件不全或提供证件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能通过报名资格审核。

5.招聘计划数审核通过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能低于3:1,不足规定比例的,将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数。

(二)考试

报考人员领取准考证时间为2023年6月25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2:30至4:30,地点为宁海县桃源初级中学。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参加笔试,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所有考试对象必须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考试。业务考试形式分为笔试、面试,均采用百分制。

1.笔试:笔试范围为招聘岗位对应学科教材教法、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基础知识,满分100分,合格分为60分。若某个学科岗位参加笔试人员笔试平均分在60分以下,则以该学科岗位参加笔试人员的平均分作为笔试成绩的合格分。

笔试成绩公布后,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入围面试。

2.面试:面试方式为试讲。试讲内容为招聘岗位对应的学科内容,主要考察应聘岗位所需的口头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课堂教学能力。其中体育、音乐、美术、幼教学科需增加技能测试,试讲与技能测试均采用百分制。有技能测试的学科岗位按试讲50%、技能测试50%比例计算面试总成绩,没有技能测试的学科岗位面试成绩即为面试总成绩。试讲、技能测试成绩都须达到60分及以上,不足60分者淘汰。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总成绩: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50%、面试总成绩5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总成绩和笔试成绩都相同的增加笔试科目。其中有技能测试的学科岗位,总成绩和笔试成绩都相同的,则按试讲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总成绩、笔试成绩、试讲成绩都相同的,增加笔试科目。

各招聘学科岗位,均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学科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核对象,不足招聘计划数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三)体检

由县教育局组织统一体检,体检工作参照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标准参照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核。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费用自理。

(四)考核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核。考核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自愿放弃考核者,须在考核名单公布后,向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考核不合格者淘汰,同时解除就业协议。

(五)公示、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宁海县教育局、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聘用审批权限办理聘用手续。

1.拟聘用人员大学毕业后,凭身份证、报到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荣誉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等到宁海县教育局人事科报到。报到时间2023年8月1日-15日(工作日)。

2.拟聘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须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解除原聘用(劳动)合同;2个月内未解除的,视作放弃聘用资格。

3.宁海县教育局审核拟聘用人员档案,如符合招聘条件,报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

4.被聘用人员按规定须实行为期八年服务期(含一年试用期)。

5.试用期内不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包括身体、心理不符要求)的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届时予以解聘。

6.202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未在2023年9月30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届时予以解聘。仍未毕业的国(境)外留学归国(境)人员未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届时予以解聘。

202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和202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否则届时予以解聘。

上述时间以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教师资格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7.若发现被聘用人员存在与报考条件不相符,或提供材料失实等情况的,已签订协议和已办理的各种聘用手续均无效,予以解聘。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属于中组发[2021]11号文件规定不得录用情形之一的;

(2)不符合本次招聘条件的,有舞弊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不按时报到,不服从分配的;

(4)公示有异议且查实有问题的;

(5)其他不符合聘用要求的。

五、递补规定

(一)面试实施3天前,因面试对象书面确认不参加面试而产生的空缺,可在该学科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次序予以递补。递补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资格审查或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放弃面试,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或面试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二)因体检不合格或本人放弃体检的,均在该学科岗位总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予以递补。

(三)体检结束后,入围考核对象放弃考核或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拟聘用对象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前放弃聘用的,以及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出现空缺名额的,均不再递补。

(四)递补人员名单在宁海县教育局网站上公布。

六、其他有关事项

1.本次招聘的教师均实行定向分配。定向招聘岗位按该学科总成绩高低次序由高分者优先选择定向学校。

2.新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本公告由宁海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74-65259687、65259627。

监督电话:0574-65259620。

附件:

1.2023年宁海县公开招聘教师计划表.doc

2.2023年宁海县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doc

宁海县教育局

2023年6月8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ninghai.gov.cn/art/2023/6/8/art_1229092282_59110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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